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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發布日期:2012年04月23日 閱讀: 來自:本站原創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記者獲悉,2015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城鎮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得到基本解決。
今年停止新建經濟適用住房
記者從《意見》了解到,公共租賃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重點。從2011年到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為126.3萬套,其中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76.7萬套。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城鎮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
據悉,我省將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從今年開始,停止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主要是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在實行廉租住房對象應保就?;A上,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覆蓋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有穩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60%。
購買公租房后仍可享受低保待遇
《意見》中提到,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舉、自愿購買、有限產權、規范管理的原則,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請購買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購買后仍然符合低保條件的,繼續享受低保待遇。
承租人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如購買人因經濟和住房條件變化,超出當地規定的保障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由市縣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
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建設公租房
記者了解到,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采取劃撥、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統籌規劃、集約用地的原則,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和房地產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對于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市縣,一律不能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對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將現行建設、經營、買賣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收費,且政府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按低限減半收取。
為方便居住者出行,《意見》提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盡量安排在城市居民人口聚集區、商品住房毗鄰區、工商產業聚集周邊區、主要交通干線沿線區,而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全安全可靠等原則。
以虛假資料騙租取消申請資格
對于分配上,《意見》要求各市縣政府要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對象信息檔案管理,堅持“三級審核、三榜公示”,陽光操作。對以虛假資料騙租、騙購公共租賃住房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5年內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的資格。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對違反規定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